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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务介绍

《商标法》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,违反本法第十条、 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规定的,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 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,由商标局宣告该注 册商标无效,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 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。 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,违反本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和第三款、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第一款、第 三十条、第三十一条、第三十二条规定的,自商标 注册之日起五年内,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 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。对恶 意注册的,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。

服务流程

1、网上下单 2、专属顾问咨询 3、支付费用、准备并核查材料 4、向商标局递交申请

材料需要

1、恢复专利请求书(申请人企业盖章/个人签字,一式两份) 2、《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》或《专利终止通知书》或其他显示专利信息的通知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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